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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

时间:2019-04-27 16:08:32

第一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

(一)排污许可证申请表。

(二)排污许可证正本、副本复印件。

(三)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。

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。

第二条 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同意变更的,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,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。

第三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,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。

第四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排污许可证申请表。

(二)排污许可证正本、副本复印件。

(三)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