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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评登记表是否需环保竣工验收?

时间:2019-05-15 11:27:00

环评登记表是否需环保竣工验收?

环评登记表是否需环保竣工验收?

2019年1月1日起,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》(第41号令)开始实施,按新《管理办法》实施的要求,属于填写登记表的项目实施网上备案。

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需要验收?部分地区对已对填写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做出了明确的、不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通知公告

一、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

二、环保部《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中:1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。

本通知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。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(试行)〉的通知》(环发〔2009〕150号)同时废止。

三、县环境监察大队,县环境监测站,各股室,相关建设单位:

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、优化服务,参照环保部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》(第41号令)文件精神,经请示市局同意,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自2019年1月1日起,对于我局之前审批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尚未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,不再要求进行环保验收。

但是,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,认真遵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,减轻项目在建设、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,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。

县环境监察大队、监测站、各业务科室要根据职责分工,按照《环境监察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)、《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》(HJ606-2011) 、《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“三同时”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》(鲁环发〔2008〕94号)、《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加强对这些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。一旦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规扩建、改建、迁建、技术改造,或治污设施未建成或运转不正常,以及非法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时,要依法从严查处。